若干重要问题
一、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通常审理什么类型的案件?
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庭的分支机构。其有权审理以下案件:
首次立案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具有国际和商业性质;
2. 首次立案时,案件中的每一方都已根据书面管辖权协议接受SICC的管辖权;以及
3. 当事方不寻求任何特权令形式或与之相关的救济(包括强制令、禁止令、撤销令或拘留复核令)。
此外,SICC有权审理高等法院普通法庭可以审理的、符合《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规定条件的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任何诉讼。
SICC也可审理高等法院普通法庭移交的案件。在SICC拥有并承担管辖权的诉讼中,或在从高等法院普通法庭移交给SICC的案件中,可追加第三人或相关方。
关于SICC的一般管辖权,请参阅《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第2号令第1至3条。
二、什么是具有“国际和商业性质”的主张?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具有国际性质:
下列任何地点位于新加坡以外的国家:
(1)至少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
(2)当事人之间商业关系中实质部分义务的履行地;
(3)与诉讼标的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
2. 在首次立案时,案件中提到的所有当事人均明确同意诉讼标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
在以下情况下,诉讼具有商业性质:
诉讼标的产生于商业性质的关系,无论是否为合同关系;
2. 诉讼涉及对人管辖的知识产权争议;或
3. 在首次立案时,案件中列出的所有当事人均明确同意诉讼标的具有商业性质。
当事人根据书面管辖协议接受SICC管辖的,推定诉讼具有国际和商业性质:见SICC规则第2号令第 1(8)条。但该推定是可反驳的,并不影响SICC根据SICC规则第 2 号令第 3 条,考虑其对案件或案件中的索赔的管辖权和管辖权的行使。
三、SICC如何处理案件中涉及的外国法问题?
外国法律可作为事实加以证明。但 SICC 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根据提交的材料(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提交,或两者兼而有之)而非证据来确定任何外国法律问题。
四、当事方是否能对SICC裁决上诉?
答案是肯定的,但须符合《1969年最高法院法》第29C(2)条(与《1969年最高法院法》附则六一并解读)和《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第21号令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其上诉权的任何排除或限制。
根据《1969年最高法院法》附则六第1(f)段,对SICC判决或命令的任何上诉将由上诉法院审理和裁定。高等法院普通法庭做出的不可上诉的裁决,包括 SICC 做出的裁决,列于《1969年最高法院法》附则四。高等法院普通法庭的裁决,包括SICC的裁决,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只有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上诉,这些裁决载于《1969年最高法院法》附则五。
五、若不服SICC的决定,应向SICC还是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首先根据《1969年最高法院法》第57条向SICC提出申请:
如该申请被SICC驳回,而当事人希望获得对被驳回申请寻求救济,应向上诉法院申请相同救济,而非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及
2. 无论如何,任何一方如欲申请变更或撤销任何SICC做出的指示或命令,应同样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指示或命令,而非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一方如对SICC的裁决不服,均可根据《1969年最高法院法》的相关规定和适用的民事诉讼规则,就该裁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六、以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庭审的程序是什么?
如审理申请的法官作出指示,庭审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进行。各方当事人应自行安排购买必要的电信设施或服务,以便参加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每一方均应负责确保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参加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因参加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而合理产生的费用,可根据SICC对费用的裁量权,作为诉讼或事项中的支出提出索赔。
希望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进行庭审的各方,必须向SICC注册处提交申请。该申请应在庭审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交,且必须在征得所有其他各方同意后方可提交。
七、新加坡境外的证人远程作证的要求是什么?
申请允许新加坡境外的任何证人通过现场视频或现场电视链接作证的当事人,还必须注意证人作证所在司法管辖区现行的相关立法和要求,并且必须进行所有必要的查询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以确保证人作证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不反对在该司法管辖区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诉讼程序作证;见《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第13号令第14(2)条。
如有任何证人位于新加坡境外,需要在听证会上远程作证,当事人应注意,他们需尽快申请允许新加坡境外的证人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通过现场视频或现场电视链接作证,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不得迟于证人作证的听证会开始日期前8周;见《2021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第13号令第14(1)条。
八、SICC的判决如何执行?
SICC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也是高等法院普通法庭的分支机构。故SICC是一个高级法院,因此执行SICC的判决与执行其他高级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同。
SICC的判决可以在几乎所有主要的商业司法管辖区和许多其他区域司法管辖区执行。目前,SICC 判决有可能在以下国家登记或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
普通法管辖区,包括澳大利亚、印度和美国;
2. 欧盟;
3. 各亚洲司法管辖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和一些东盟司法管辖区;
4. 2005 年《法院选择协议的海牙公约》32个缔约国,如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