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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10:58:37

望衡汽车 | 中国智能汽车法律实务(税收政策)

望衡汽车

本期看点

智能汽车

税收政策


中国智能汽车法律实务

八、税收政策



引言

如我们在中国智能汽车法律实务--知识产权部分所述,自动驾驶汽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等协同合作,让电脑可以在没有任何人类主动操作下,自动安全地操作机动车辆。从业内角度来看,其中主要涉及以下五类关键技术:

数字短程通信(Digital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s);

自适应巡航控制(Adaptive Cruise Control);

自动紧急制动(Automatic Emergency Braking);

车道保持/对中辅助(Lane Keeping/Centering Assist);

激光雷达(LIDAR)。

我国对智能汽车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研发上述五类关键技术的投入和行为,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我们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重组等类别,对智能汽车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经营行为,如科技创新的投入、研发支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等所涉税收政策研究梳理如下:


0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成长期和成熟期智能汽车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优惠内容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本优惠事项仅适用于制造业企业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1)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3)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三)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有关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有关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优惠事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五)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02

增值税优惠政策


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智能汽车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下: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本优惠事项仅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情形。


2、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本优惠事项的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本优惠事项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0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优惠事项主要体现在对科研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有关规定: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有关规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有关规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6、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有关规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有关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智能汽车在产业并购中,通过兼并和收购方式会涉及以下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原则性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2、程序性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2010 年 7 月 26 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2015 年 6 月 24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2015 年 5 月 27 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原则性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节选)。


2、程序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财税〔2021〕21号)。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