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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看点
年终奖制度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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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岁末年关,年终奖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密切关注的话题之一。年终奖是必须有吗?年终奖算不算工资?年终奖能不能发实物?年终奖该怎么纳税?……本文将从年终奖的设立规则、性质、形式以及税收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制度更好的理解与适用。
01
年终奖的设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设立年终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年终奖设立与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原则上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明确约定
该情形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计算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或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进行了补充约定,上述情形均应视为双方已就年终奖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的形式及数额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对于已离职的员工,除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定中明确约定年终奖仅对在职员工发放外,对于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仍需按比例发放年终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明确约定
该情形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亦未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约定。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未就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此时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双方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发放年终奖,但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此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则可能被认定该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制度,此时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发放条件,则仍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注:此为多数法院意见,少数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二)冲突适用规则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年终奖金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于此部分的约定处理解决。但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中关于是否发放的约定或发放考核方案与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此时两种规则发生冲突。企业为保障自身规范化运行所制定内部规章无可厚非,但该制度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若二者发生冲突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02
年终奖金的性质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奖金范围中的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年终奖金系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
03
年终奖的发放形式
1、货币
该形式为年终奖最主要的发放形式。如前所述,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且未约定年终奖可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则年终奖应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之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
2、实物
该形式为年终奖的常见发放形式,主要体现为发放商超购物卡、新年礼包或年会抽奖确定礼品等形式,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就年终奖进行约定,但用人单位出于鼓励劳动者工作积极性考虑,以实物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年终奖以实物形式发放,届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内容向劳动者发放。
3、其他
该形式的体现较为多样化,通常会结合企业自身特色而设置,例如某些上市公司会发放公司的股票,某些私营企业会赠送保险或授予荣誉证书等其他形式。
04
年终奖的税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无论年终奖以货币形式亦或是非货币形式发放,劳动者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标准因年终奖发放形式而有所区别。
(一)以货币形式发放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21年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以非货币形式发放
根据《个税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劳动者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年终奖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若用人单位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年终奖应视同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我们正式的专业法律意见。如据此进行商业或诉讼安排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作者为创始合伙人吕嘉、律师李梦源。
吕 嘉 高级合伙人
主要业务领域: 互联网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
jia.lv@wang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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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源 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 民商事争议、知识产权保护
limengyuan@wang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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