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实务系列将从涉外婚姻实务出发,就涉外婚姻关系中结婚登记、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规定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涉外婚姻案件提供实务方面的建议,供大家参考。本篇文章为涉外婚姻法律实务系列的首篇,主要探讨研究涉外婚姻的概念及结婚登记相关要求。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一、二、四项及婚姻关系的特点,涉外婚姻是指产生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以下涉外因素之一的:1、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2、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国外”)的;3、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需注意华侨的婚姻仍属涉外婚姻,虽然华侨是中国国籍,但因定居在国外,符合上述涉外婚姻定义中的第二种情形,若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其经常居所地在国外,其婚姻关系亦属于涉外婚姻。
二、结婚—结婚登记相关要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时如含有前述涉外情形,且选择在中国注册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中国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按照中国的相关婚姻法律规定,而不应适用外国一方当事人国籍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另根据民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取消24个证明事项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6号文件),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不得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
针对华侨的结婚登记事项,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华侨,因某些原因需在外国登记结婚,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但如一方当事人为华侨,另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双方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登记结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予受理,如双方选择向当地有关机构申请结婚,但当地有关当局要求出具中国使领馆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或对双方结婚不表示异议的证明,中国使领馆可根据情况提供口头或书面证明。
如果华侨所在国无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时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无需在中国境内补办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但其婚姻证件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以及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
同为涉外婚姻登记,不同的非内地居民需要准备不同的证明材料,我国不同地区的民政局的要求亦略有不同,建议登记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下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要求,涉外结婚登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一方当事人为北京居民,另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则外国人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针对翻译机构的选择,如当事人在北京翻译可自行联系翻译机构,翻译机构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并依据翻译规范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二)如一方当事人为北京居民,另一方当事人为华侨,则华侨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针对翻译机构的选择,如当事人在北京翻译可自行联系翻译机构,翻译机构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并依据翻译规范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如一方当事人为北京居民,另一方当事人为香港居民,则香港居民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并经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如一方当事人为北京居民,另一方当事人为无国籍人,则无国籍人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籍旅行证件,其持有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必须在有效期内;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经与中国及该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针对翻译机构的选择,如当事人在北京翻译可自行联系翻译机构,翻译机构需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并依据翻译规范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综上,不同国家对结婚登记所需的文件及条件不同,甚至美国的不同州之间亦存在差异,因此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建议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避免无法登记。
存在涉外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选择在我国登记结婚,那么外籍或港澳台居民一方需提供本文所述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件及无配偶证明,且如该类证明为外文,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因不同省份或地区的涉外婚姻登记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结婚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避免因提供文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