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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11:31:31

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五) ——涉外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获得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因判决需在其他国家使用,仍需向使用国申请该离婚判决在该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将围绕涉外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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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涉外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已在外国起诉离婚且获得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在该国与中国未订立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形下,中国籍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如该国与中国已订立民事司法协助协议,需根据已签订的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一)管辖法院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地域管辖为: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则为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

(二)申请要求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载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内容,并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不予认定内容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非获得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后,该判决书必然能被我国法院承认,只要存在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如在(2017)湘02民再31号案例中,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已获得英国中央家事法院的FD13D01317号最终绝对判决,判决解除二人间的婚姻关系。后再审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再审被申请人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株洲中院”)提起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之诉,株洲中院首先作出裁决,承认了英国法院的判决。其后,再审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高院”)提起再审,湖南高院指定株洲中院为再审法院。最终株洲中院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提出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的离婚案件在朝阳法院正在审理,故对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家事法庭FD13D01317号民事判决,依法应裁定不予承认,原裁定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承认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四)我国法院承认内容


不论外国与中国是否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根据前述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部分。


如(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67号案例中,原被告已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申请离婚,并获得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离婚令(法院档案FS-14-399832),该离婚令判决内容第一项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其余六项内容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承认该离婚令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法律效力,对其他部分内容未予认可。


目前,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未有相关规定,但在极少数案件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我国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保障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内容。


如(2019)沪02认台1号案例中,原告申请承认其与被告离婚后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在台湾高等法院达成的和解笔录,该和解笔录中被告同意将部分房产所有权登记于双方女儿名下,被告对该和解笔录的形成过程及真实性予以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可了该和解笔录。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被驳回。


综上,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抚养、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我国法院通常不予认可,但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涉外婚姻当事人仅获得我国法院对外国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承认,中国籍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仍存在纠纷,可另行起诉。

(五)司法协助条约规定


目前,我国与意大利、新加坡、西班牙、韩国等39个国家签订有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除韩国、新加坡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条约中均对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约定。


如我国与意大利于1991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裁决应予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一)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二)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四)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作出的生效裁决;(五)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已作出需承认的裁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六)裁决中包括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出的文件包括:“(一)裁决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二)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三)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五)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我国与意大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明确规定了两国承认并宣告可予执行的例外情形、申请应向什么机构提出、以及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交的文件。虽然通过对比上述条约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发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规定》中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如遇到我国与其他国家已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案件时,还应确认相关协议规定,不可过渡自信,避免造成无法承认外国判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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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在中国境内执行,该判决需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获得承认的外国判决方可申请执行。但如前所述,中国法院通常情形下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故国内一方当事人如已获得对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该裁定生效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可凭该裁定证明婚姻状况,无需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当事人可在裁定生效后按中国法院普通执行流程申请执行,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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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境外的承认


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如已获得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可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具体方式和要求首先应确认该国与我国是否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如该国已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应根据协议规定向该国法院申请;如该国未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应根据该国的国内法规定申请。


目前,涉外婚姻类案件在其他国家获得承认的案例较少,且因不同国家的要求不同导致流程较为复杂,在申请前应根据外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我国法院判决进行相关认证。以美国为例,根据司法实践,如我国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书首先需到各省、市的外事办公室进行外事认证,再申请美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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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境外的执行


在境外其他国家与中国已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形下,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可依据条约约定的内容向其他国家申请执行,届时再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提供认证、提起相应诉讼;如境外其他国家与中国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当事人可直接按照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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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看,我国的生效判决在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例较少,我们将持续跟进搜索学习;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较多,且规定也相对详细具体,我们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对照前述相关规定,尤其注意判决内容是否符合不予承认的情形、是否涉及平行诉讼等特殊性规定。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不同国家可能对与中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部分条款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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