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衡资讯

2025-06-17 12:05:45

望衡出海 | 英国工程法律对数字化交付物的产权界定与缺陷责任认定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工程领域的数字化交付物日益增多,如数字化设计图纸、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等。这些数字化交付物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其产权界定与缺陷责任认定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复杂问题。英国作为工程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相关规定与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英国工程法律中数字化交付物的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对经济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方式、程度和范围所作的确定。在数字化交付物方面,英国法律面临着将其纳入现有产权框架或建立新类别产权的挑战。传统上,英国财产法将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动产又进一步分为占有物(如汽车)和诉讼物(如债务)。但许多数字化交付物难以简单归入这两类传统范畴。

英国法律委员会一直在研究如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中承认和保护 “数字对象” 的财产权(现阶段加密代币是唯一符合条件的项目)。法律委员会建议创设一个新的个人财产类别来容纳那些不易归入传统个人财产类别的数字资产。这类新的财产将区别于占有物和诉讼物,成为第三类财产(如加密代币)。该委员会提议,数据对象需满足以下标准:由以电子媒介呈现的数据构成,包括计算机代码、电子、数字或模拟信号形式;独立于个人和法律体系而存在。目前,法律委员会认为只有 “加密代币” 符合这些标准,且此概念比金融监管中常用的 “加密资产” 范围更窄。一个加密代币由在加密代币系统或 “分布式账本” 中 “实例化” 的有限 “内部” 数据集组成。以比特币协议为例,代币是表明有多少可 “花费” 的数据(未花费交易输出或 UXTO);就以太坊而言,则是 “账户” 中可用的价值量。

对于这一标准,有观点认为数据还应 “能够被检索且能够被控制”(指实际 / 电子控制而非 “法律控制”),并且很可能是 “可转让的”。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例如一个大型建筑项目的 BIM 模型,它包含了大量关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等详细信息,这些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特定的软件系统中。从产权界定角度看,该 BIM 模型符合数据对象的构成标准,其独立于参与项目的各方主体以及法律体系而存在,由特定的数据组成。但对于其产权归属,在项目合同未明确规定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如果按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该 BIM 模型有可能被认定为新类别个人财产中的数字化交付物。

英国工程法律中数字化交付物的缺陷责任认定

缺陷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英国工程法律中,缺陷责任期是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有合同义务自行修复缺陷,业主也有义务通知承包商进行修复。如果缺陷并非由承包商负责,例如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错误而引起的缺陷,则业主须为修复工作支付费用。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如果出现缺陷,业主有权聘请其他人(当然也可以是原承包商)进行修复。如果缺陷的责任在于承包商,则缺陷构成承包商的违约,业主有权对承包商提起诉讼以赔偿相关费用和损失。

例如在 AMEC Foster Wheeler Group Ltd v Morgan Sindall Professional Services Ltd&Anor (2016) EWHC 902 (TCC)案中,涉及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酒店项目。该项目存在缺陷,特别是使用了容易腐蚀的螺丝钉。针对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是否还承担责任的问题,Edwards-Stuart 法官指出:“……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商没有义务修复出现的缺陷。他可能有义务支付违约损害赔偿,因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 但是,承包商没有修复缺陷的义务;事实上,在没有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这样做。” 这清晰地表明,缺陷责任期过后承包商仍需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不是缺陷修复责任,而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数字化交付物的特殊缺陷情形

在数字化交付物方面,缺陷的认定更为复杂。例如软件类的数字化交付物,可能存在生产缺陷,即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编程错误、算法漏洞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也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指在软件设计时在功能架构、数据交互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在一个工程管理软件中,如果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多用户同时操作时的数据冲突问题,导致软件在实际使用中频繁出现数据错误,这就属于设计缺陷。

对于数字化交付物的缺陷责任认定,首先要确定缺陷是否存在。由于数字化交付物的无形性和复杂性,这一过程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鉴定。例如对于一个复杂的 BIM 模型,如果出现模型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导致施工错误的情况,需要专业的 BIM 技术专家对模型进行审查,判断是由于数据录入错误、模型设计不合理还是软件本身的问题导致的缺陷。其次,要确定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因为数字化交付物的缺陷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损害事实,需要明确该缺陷是造成这些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因为使用了存在缺陷的设计软件,导致设计图纸频繁出错,施工方不得不反复修改施工方案,从而造成了工期延误和额外的费用支出,那么该软件的缺陷与这些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

如果确定承包商对数字化交付物的缺陷负有责任,承包商通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因缺陷导致的工程修复费用、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业主额外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或评估的费用等。但承包商也可能存在一些免责事由。如果缺陷是由于业主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业主擅自修改数字化交付物、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可能无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如果业主在接收数字化设计图纸后,自行对图纸进行了不恰当的修改,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承包商对于因业主修改图纸而产生的缺陷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在实际的工程合同中,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缺陷责任认定至关重要。某些合同的措辞,特别是缺陷责任条款的措辞,会限制承包商对缺陷的责任范围和期限。在 Crown Estate Commissioners v John Mowlem(1995)70 BLR 1 CA 案中,采用的 JCT 合同范本中第 30.9.1 款约定,“最终证书应在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诉讼程序(无论是根据第 5 条进行仲裁还是其他方式)中具有效力,作为材料质量或工艺标准已符合建筑师合理满意程度的确凿证据”。法院认为该条款使最终证书成为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确凿证据,一旦最终证书发出,业主就失去了对承包商因随后出现的缺陷提起诉讼的权利。这表明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排除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对缺陷的责任。

结语

英国工程法律在数字化交付物的产权界定与缺陷责任认定方面,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通过创设新的产权类别来适应数字化交付物的特点,以及在缺陷责任认定上结合数字化交付物的特殊情形进行判断,为工程领域数字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提供了思路。但由于数字化交付物的快速发展和复杂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仍需持续关注和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平衡工程各方主体的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无论是产权界定还是缺陷责任认定,都需要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之间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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