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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4:36:11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一:固定总价合同漏项300万,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其“一口价包死”的结算便利性,深受发包人青睐。然而,对于承包人而言,这往往是一场充满风险的博弈。某施工方中标并签订了一份总价5000万的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进程中突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严重漏项,涉及金额高达300万。这笔钱,究竟是由于承包人报价失误导致的“哑巴亏”,还是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清单错误责任?

一、核心法律冲突:意思自治与法定责任的对抗

面对漏项索赔,发包人最坚硬的“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然而,承包人手中并非没有“矛”。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这一规定确立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法定责任,且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这里产生了核心的法律冲突: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约定)与法定责任原则(清单准确性)的对抗。从法律层级来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合同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二、司法判例精编:漏项索赔的裁判路径

1. 公平原则兜底: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该案中,发包人招标时未发放与招标清单配套的工程图纸,导致清单与图纸差额达数千万元。最高院裁判要旨指出:“案涉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但案涉合同价款并非完全不可调整。综合考虑,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承包人就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差额部分已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发包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者与收益方,依公平原则,应就大部分款项承担支付义务。”最终判决发包人承担差额的80%。该案确立了“公平原则兜底”的裁判思路:即使合同有风险转移约定,当发包人存在明显过错且结果显失公平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平原则突破合同约定。

2. 强制性规范优先: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151号

该案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则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江苏高院裁判要旨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案合同条款约定与该强制性条款相冲突,故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这是全国首个明确否定“清单风险转嫁条款”效力的高级法院判例,确立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于合同约定”的裁判规则。

3. 过错分担: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

该案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对比,漏项漏量达到56.55%,差额工程造价2629.99万元。广东高院裁判要旨指出:“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显然已超出了建设项目漏项漏量的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涉案工程招标中不仅存在过错,也未遵循诚信原则参与招投标。”最终判决发包人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1230.6万元,确立了“合理范围”标准——当漏项漏量超过合理范围(通常认为15%-20%以上)时,应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三、实务建议:如何化被动为主动?

1. 固化证据

参照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998号案,在发现漏项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送《工程量清单漏项通知书》,明确主张权利,避免被认定为“权利放弃”。参照最高院1998号同时,保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原始资料,记录施工过程中发现漏项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收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据。

2. 论证“重大性”

参照广东高院12号案,300万占合同总价6%,虽未达到56.55%的极端比例,但已超过5%的通常风险范围,可主张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按过错分担。同时,收集投标时的市场行情、同类项目造价数据,证明该漏项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

3. 寻找发包人过错

参照最高院379号案、辽宁高院216号案,重点核查:发包人是否未提供完整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是否延迟提供;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与图纸严重不符。若存在上述情形,可主张发包人未尽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挑战条款效力

若合同约定“清单错误不调整价格”,可主张该约定违反《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参照江苏高院1151号案,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从而支持承包人的索赔请求。

5. 准备替代方案

若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可主张参照广东高院12号案,由发包人承担60%-70%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额承担。同时,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切勿将这300万混入总价中,应单独列明“合同外争议款项(漏项)”,并附详细计算书,避免因“一揽子结算”被视为放弃权利。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漏项索赔的司法实践已从早期的“严格约定优先”转向“实质公平与强制性规范并重”。300万漏项能否要回,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漏项的“重大性”、发包人的“过错性”以及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建议在诉讼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胜诉概率评估和最优策略设计,避免盲目诉讼导致成本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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