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其价格明确、结算简便的优势,深受发包方青睐。然而,当材料价格突然暴涨时,承包方往往陷入“干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尴尬境地。今天,我们就以钢材价格暴涨50%为例,聊聊承包方在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时的法律救济路径,为施工单位、造价员及所有工程人提供一份实用的操作指南。
一、问题根源:固定总价合同的“双刃剑”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一个总价,无论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如何波动,承包方都需按此价格完成工程。这种合同形式在材料价格稳定时,确实能大大简化结算流程,降低管理成本。但一旦材料价格出现暴涨,承包方就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某工程合同签订时钢材单价为4000元/吨,施工期间涨至6000元/吨,涨幅高达50%。对于钢材用量大的项目,承包方可能因此损失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承包方并非束手无策。《民法典》第533条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为承包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路径。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时间要件:材料价格暴涨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不可预见性:承包方需证明材料价格变化超出正常预期,如价格涨幅超过历史峰值或由突发事件引发。
非商业风险:证明价格变化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如涨幅显著超出行业惯例。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承包方严重亏损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特殊情形: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
如果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如征地拆迁延迟、图纸变更、资金不到位等,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操作要点:
明确延误原因:通过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导致。
区分延误期间:准确计算延误期间的材料采购时间和价格,与正常工期内的材料采购进行区分。
及时主张权利:在延误发生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保留书面证据。
四、政府文件:突破合同约定的“尚方宝剑”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期间,通常会发布调价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法院作为确定风险幅度和分担比例的重要参考。
某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但湖南省水利厅文件指出“凡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法院最终依据该文件,支持了承包方的调差请求。
操作要点:
选择适用文件:优先援引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
证明文件适用性:通过证据证明案件情况符合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
结合其他证据:政府调价文件应与其他证据(如价格走势图、行业分析报告)结合使用。
五、程序合规:保障实体权利的关键
在主张材料调差时,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要件,如“承包人应在价格变化发生后X日内书面申请”“调价需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等。
操作要点:
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调价申请。
保留送达证据:通过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并保留送达凭证。
跟进审批流程:积极跟进发包人的审批流程,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方式记录沟通过程。
协商不成及时起诉:若发包人拒绝调价或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六、风险防范:从合同签订到争议解决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风险范围,避免使用“所有风险”“无限风险”等模糊表述。
设定调价机制,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方法、计算公式等。
约定程序要件,明确调价申请的期限、方式、审批流程等。
合同履行阶段:
监控价格走势,建立材料价格监控机制。
及时提出主张,在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调价申请。
优化采购策略,通过集中采购、提前采购、锁定价格等方式降低风险。
争议解决阶段:
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如情势变更原则或违约损害赔偿。
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明确调价金额、计算方法、法律依据等。
积极寻求调解机会,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
七、结语:共筑公平,促进发展
固定总价合同下材料价格暴涨的法律救济,是工程法律实务中的复杂问题。承包方应采取“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策略,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风险范围、设定调价机制;在合同履行阶段监控价格走势、及时提出主张;在争议解决阶段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