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人工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的造价争议屡见不鲜。承包人想调价,发包人搬出“合同严守”原则拒绝—这种对峙背后,核心问题在于:异常价格波动是“商业风险”要自行承担,还是“情势变更”可调整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被价格波动“卡脖子”,承包人哭诉“亏到血本无归”;
工期延误遇上材料涨价,责任归属扯皮到“头秃”;
程序要件缺失,调价主张被法院“一票否决”;
政府调价文件到底算不算数?发承包双方各执一词。
结合《民法典》、最高院案例及地方高院指导意见,提炼“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标准、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为工程法律人、施工方、造价员提供避坑指南和风险防控建议。
一、4类典型造价争议,你踩过几个坑?
1. 固定总价合同“价格突破”争议
场景:建材价格暴涨,承包人要求突破合同价,发包人以“价格不予调整”条款拒绝。
关键:法院会综合合同约定、价格波动幅度、政府调价文件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避坑:签约时明确风险幅度(如±5%),超出部分按公式调整。
2. 工期延误期间的价差承担争议
场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涨价,责任谁担?
规则:
发包人过错→发包人承担价差;
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自担;
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按公平原则分担。
避坑:延误发生时及时发函明确责任归属。
3. 程序要件缺失导致的调价障碍
场景:合同约定调价需书面申请和签证确认,承包人未履行程序,竣工结算时调价被拒。
案例:最高院(2018)民申2256号案中,承包人因未举证按程序申请调价,请求被驳回。
避坑:严格按合同约定操作,口头同意必须转化为书面记录。
4. 政府调价文件适用争议
场景:省级住建厅发布调价文件,承包人援引主张调价,发包人以“文件非强制”拒绝。
规则:政府文件虽非强制,但可作为裁判参考,尤其在合同无约定时。
避坑:签约时将政府文件纳入合同附件,明确适用条件。
二、情势变更VS商业风险:法院的5把“尺子”
1. 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需满足“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变化+明显不公平”等七大要件。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是裁判兜底依据。
2. 地方高院指导意见
北京:建材价格重大变化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可酌情支持调价;工期延误差价由过错方承担。
安徽:人工、材料波动无约定时,参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处理;延误费用由延误方承担。
四川:建材价格重大变化超出风险范围,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酌情支持。
3. 最高院裁判规则
规则1:工期严重延误+政府调价文件=可突破“不予调整”条款(如(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案)。
规则2:发包人过错导致延误,不适用原合同不调价约定(如(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案)。
规则3:发包人违约导致延期开工,材料大幅上涨,按比例分担差价(如(2019)最高法民申3386号案)。
规则4: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担(如(2021)最高法民终371号案)。
规则5:程序要件缺失,实体权利不予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申2256号案)。
4. 司法区分标准
区分维度 | 情势变更 | 商业风险 |
可预见性 |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 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 |
风险性质 | 系统性、外部性风险(如政策调整) | 市场固有风险(如正常价格波动) |
影响程度 | 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 在正常经营风险范围内 |
发生概率 | 小概率、异常事件 | 正常经营中可合理预见 |
归责性 | 双方均无可归责性 | 属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 |
5. 量化参考标准
材料调差占工程款比例:如9.09%未达显失公平,50%涨幅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政府文件认定“无法预见的大幅上涨”是重要佐证。
三、实务风险点:承包人VS发包人,谁更易“踩雷”?
承包人核心风险
程序缺失风险: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形式提出调价申请→实体权利丧失。
证据不足风险:未能提供价格对比、采购合同及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
过错混同风险:工期延误双方混合过错,但未区分责任比例→可能按公平原则分担。
“无限风险”条款风险:签约时接受“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条款→无法主张情势变更。
发包人核心风险
工期延误被追责风险:征地拆迁、图纸延迟等导致工期延长→延误期间材料上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情势变更被认定风险:未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幅度和调价机制→法院可能依据政府文件或公平原则支持调差。
消极应对风险:收到承包人调价函后未及时回应或拒绝协商→可能被认定为阻碍协商,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共性风险
索赔时效风险: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签证缺失风险: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签证,仅有口头约定→结算时无法证明变更事实及价款。
鉴定时机风险:未及时申请造价鉴定,证据灭失或现场改变→无法固定损失金额。
四、造价争议防控建议:承包人VS发包人,如何“自救”?
承包人防控要点
1. 签约阶段:
争取约定明确的风险幅度(如±5%),超出部分按公式调整。
将政府调价文件纳入合同附件,明确适用条件。
避免接受“所有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无限风险条款。
2. 履约阶段:
建立价格监测机制,涨幅超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立即发函。
每月/每季度向发包人发函通报价格变动情况,保留签收记录。
发包人口头同意的,及时要求书面确认或形成会议纪要。
3. 争议阶段: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程序操作。
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固定损失金额。
收集当地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期信息价对比。
保存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进场验收记录。
发包人防控要点
1. 签约阶段:
明确约定风险幅度和调价机制,避免约定不明。
明确政府文件是否适用及适用条件。
对“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条款进行显著提示。
2. 履约阶段:
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场地、付款,避免工期延误。
设计变更及时确认,避免因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收到承包人调价函后及时回应,避免消极不作为。
3. 争议阶段:
审查承包人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调价程序。
核实工期延误责任归属,区分双方过错程度。
质疑政府调价文件的强制适用性。
证据保全清单
证据类别
具体内容
证明目的
价格证据
投标期信息价、施工期信息价、采购合同及发票
证明涨幅幅度及实际损失金额
工期证据
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报告、延期申请及审批、监理日志
证明延误事实、持续时间及责任方
程序证据
调价联系函、会议纪要、签证单(附签收记录)
证明已履行告知和索赔程序
政策证据
省级住建厅发布的调价指导意见、价格风险提示
佐证“无法预见”和调整依据
合同证据
合同风险范围条款、调价程序条款、补充协议
确定约定优先的适用边界
情势变更主张的启动条件
时间要件: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
预见要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性质要件:不属于市场固有风险。
程度要件: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变。
结果要件:继续履行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归责要件:双方对变化发生均无过错。
程序要件: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特别提示:情势变更的适用需严格把握,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主张成功的案例多伴有发包人过错延误、政府明确发文认定异常、涨幅远超市场峰值等因素叠加。单纯的价格上涨,若无上述因素支撑,被认定为商业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结语
建设工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是造价争议处理中的核心问题。合同约定优先、程序要件必备、实体审查严格、责任分担公平—这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
建议:
签约阶段:明确风险幅度和调价机制,避免“模糊条款”;
履约阶段:注重证据保全和程序履行,避免“口头约定”;
争议阶段:积极主张权利、合理分担风险,避免“被动挨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