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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5:47:13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四:不平衡报价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实务与风险防控


引言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常见的投标策略,被众多承包人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当工程实际履行情况与预期发生重大偏差时,这种策略往往引发激烈的造价争议,尤其是在财政审计介入后,承包人可能面临“中标时精心算计、结算时反被扣钱”的尴尬局面。本文将从不平衡报价的核心类型、法律依据、司法裁判规则、典型争议焦点及实务法律风险点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相应的造价争议防控建议,以期为工程法律从业者、施工企业及造价人员提供实务参考。

一、不平衡报价造价争议的核心类型

不平衡报价造价争议在工程结算阶段呈现出多样化形态,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情境与核心矛盾,可归纳为以下五种典型类型:

1. 工程量巨变型:某分项工程量大幅增加(如从2025米增至28596米),承包人主张按畸高投标单价全额结算,发包人则主张重新定价。

2. 设计变更型:材料规格或工程内容发生变更,原投标单价不再适用,发包人主张按市场价重新组价。

3. 合同解除型: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解除,因不平衡报价导致一方严重亏损,主张按定额据实结算。

4. 总价包干型:总价包干合同下,分项单价严重失衡,结算时一方主张调整。

5. 审计介入型:财政评审或审计认定不平衡报价,要求调减合同价款,承包人提出异议。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法律规范体系

1. 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

  •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禁止不平衡报价,仅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

  • 极端不平衡报价导致合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时,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2. 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 部分地区如安徽、深圳、江苏等地已出台文件,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不同程度规制,如直接废标、提示澄清等,但这些文件一般不导致中标合同条款无效,仅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因素。


3. 计价规范依据

  • 202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增设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明确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并细化了工程量偏差超15%部分的重新定价规则。


(二)司法裁判规则

1. 认定有效的裁判规则

  • 法院对不平衡报价原则上采取“有效认定、例外调整”的态度,未达到极端失衡且无欺诈、胁迫情形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投标单价结算。

  •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案,招标文件约定不平衡报价认定标准(±15%),经鉴定不存在该情形的,按投标单价结算。


2. 认定无效或调整的裁判规则

  • 当不平衡报价达到极端失衡程度,导致合同履行结果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时,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或不予采信。

  •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案,保温隔热墙投标价超市场价近10倍,法院按市场价结算。


三、典型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思路

焦点一:不平衡报价的效力边界

  • 承包人主张法律未禁止不平衡报价,应尊重合同约定;发包人则抗辩称其违反公平原则。

  • 司法审查标准:原则上认定有效,除非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例外情形下予以调整,主要考量报价与市场价是否相差悬殊及履行结果是否严重失衡。


焦点二:利益严重失衡的认定维度

  • 法院综合考量价差幅度、履行程度、工程量变化及主观恶意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利益严重失衡情形。

  • 典型失衡示例:投标价与市场价相差10倍以上、合同仅履行一小部分即解除、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偏差巨大、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报高价等。


焦点三:调整方法的确定

  • 根据争议情形的不同,调整方法也有所差异,如工程量偏差超15%的,15%以内按合同价执行,超出部分重新组价;设计变更或材料替换的,有投标价执行投标价,无则重新组价;合同解除或未完工的,按定额据实结算等。


四、实务法律风险点

(一)承包人端风险

1. 报价幅度失控风险:单项报价超市场价10倍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极端不平衡报价。

2. 工程量预判错误风险:预计增加的项目未增、预计减少的项目大增,导致利润流失。

3. 合同中途解除风险:合同未完工即解除,不平衡报价策略可能被推翻。

4. 审计介入风险:财政评审可能要求调减不平衡报价部分,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

(二)发包人端风险

1. 评标阶段疏漏风险:未发现不平衡报价即确定中标人,结算时难以主张调整。

2. 合同条款缺失风险:未约定工程量偏差调价机制,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时丧失调价依据。

3. 过程管理失控风险:重大变更未及时签证确认,结算时举证困难。

4. 审计依据不足风险:审计认定不平衡报价但缺乏合同依据,审计结论可能不被司法采纳。

五、造价争议防控建议

(一)招标阶段:源头防控

  • 招标人应设置不平衡报价认定标准,引入报价澄清机制;投标人应合理控制报价幅度,保留报价依据。


(二)合同阶段:条款锁定

  • 明确工程量偏差调价公式、变更计价原则及极端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及后果,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设计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三)履约阶段:过程管控

  • 工程量巨变时及时主张重新定价并保留证据;设计变更时书面确认计价方式;审计介入时核对审计依据并合理维权。


(四)争议解决阶段:举证要点

  • 根据不同争议类型准备举证材料,如报价合理性说明、市场价依据、工程量巨变证据等,以争取有利裁判结果。


结语

不平衡报价作为建筑市场常见的投标策略,其法律边界在于“合理失衡”与“极端失衡”的区分。工程法律从业者、施工企业及造价人员应充分了解不平衡报价的法律依据与司法裁判规则,从招标、合同、履约及争议解决等各阶段加强风险防控,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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