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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1:15:02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七:价值工程利益归属之造价争议规则与2024标准新动向


价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通过优化设计、改进工艺、替代材料等方式,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实现成本节约。然而,由此产生的利益归属争议日益频繁—承包人优化节省的费用,究竟归谁所有?2024年新版计价标准的实施,更为这一问题增添了新的变量。

一、争议核心类型

价值工程利益归属争议在实践中主要呈现五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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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价值工程造价争议核心类型

二、请求权基础

承包人主张优化收益,可依据四条请求权路径:一是合同请求权,基于合同约定的价值工程条款;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三是变更价款请求权,优化经发包人确认构成工程变更;四是公平原则请求权,基于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发包人主张扣减或收益,则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权("优化节省归发包人"条款)、质量瑕疵请求权(《民法典》第801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司法裁判核心规则

规则一:固定总价合同无约定时,优化收益归承包人

(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案明确:EPC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风险包干、收益自享"。承包人在满足合同性能要求前提下,通过设计优化节省的成本,属于承包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报。发包人要求据实核减,实质是将固定总价变相解释为成本加酬金,违背合同本意。

规则二:发包人确认的优化构成工程变更

(2020)最高法民终115号案指出:承包人提出的优化方案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实施的,构成工程变更。即使原合同为固定总价,变更部分应另行计价。

规则三:收益归属的举证责任在于发包人

(2020)川民再12号案明确:发包人主张收益应归其所有,需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或优化系发包人指令所致。

四、新旧计价标准对比

2024年发布的GB/T50500-2024标准相较GB50500-2013有三项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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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新旧计价标准核心变化

核心转变:新标准将定价权交还市场主体,价值工程收益归属完全依赖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法院自由裁量权扩大,举证责任更重。

五、法院"三步审查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是否存在价值工程条款?收益分享比例如何约定?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总价?

第二步,审查优化程序:优化是否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是否知情且未提出反对?优化方案是否降低功能或质量标准?

第三步,审查收益计算:节省金额计算口径是否合理?是否扣除承包人优化投入成本?是否有完整数据支撑?

六、实务风险与防控

发包人风险

收益流失:合同未约定收益分享,承包人独享大额优化收益

质量风险:承包人优化降低质量标准,长期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程序风险:口头同意优化,结算时被索赔变更费用

承包人风险

收益丧失:优化后发包人要求"据实扣减",无法证明约定

证据缺失:口头优化无签证,结算无依据

质量争议:优化被视为"偷工减料",引发质量纠纷

防控建议

合同条款设计是根本。建议设置专门的价值工程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实施后,如节省工程费用,则节省金额的50%归发包人,50%归承包人。节省金额计算方式为原方案预算造价与优化后实际造价的差额,扣除承包人实施优化方案的额外投入成本。"

发包人应:前置约定收益分享比例、建立优化建议书面审查机制、明确优化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利用BIM建立数据对比档案。

承包人应:争取写入收益归属条款、重大优化前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全过程数据留痕、严格按索赔程序主张权利。

结语

价值工程利益归属问题,在2024计价标准实施后更凸显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市场主体应在签约阶段明确权利义务,在履约阶段完善程序留痕,在争议阶段聚焦风险收益对等原则与功能满足前提,以实现利益平衡与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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