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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15:10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八:可调价合同,材料涨了怎么调?公式里的系数怎么定?


建设工程领域,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造价争议始终是发承包双方博弈的焦点。近年来,钢材、水泥、铜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剧烈波动,部分材料涨幅甚至超过50%。如何在合同框架内合理调整材差,调价公式中的各项系数如何确定,已成为工程法律实务中的核心议题。

一、核心问题:材料涨价,合同怎么调?

可调价合同造价争议的核心在于风险分配。当材料价格波动时,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调价条款的,按约定执行;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超出部分可调;合同明确约定不调价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极端情形下可能突破。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固定价合同能否调整,涉及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边界认定;二是调价计算要素如何确定,包括基准价、风险幅度、权重系数;三是工期延误期间的材差由谁承担,取决于延误原因的认定。

二、法律依据:四大核心条款

(一)情势变更条款(《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注意,一般性价格上涨通常被认定为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

(二)合同漏洞填补条款(《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当合同未约定风险幅度时,法院可能参照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惯例确定。

(三)公平原则条款(《民法典》第6条)

公平原则是兜底依据。当合同约定不明、情势变更要件不满足,但继续履行明显导致利益失衡时,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通常规定5%-10%为风险幅度参考标准。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可作为合同漏洞填补的参考依据。

三、典型案例: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钢材涨30%,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

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约32%。承包人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钢材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应当预见。32%的涨幅虽较大,但仍属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情势变更。判决驳回承包人诉请。

裁判要旨:情势变更认定标准严格,一般性价格上涨难以适用。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在报价中预留风险费用。

案例二:发包人延误18个月,材差谁承担?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延长18个月。延误期间钢材价格上涨约31%,材差损失约38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所致,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条款不能免除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判决发包人支付材差损失3500万元。

裁判要旨: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延误期间的材差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发函确认延误责任,同步主张调价权利。

案例三:未按程序主张,权利丧失

【(2018)最高法民申2256号】

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之日起14日内提交书面调价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约24%,承包人口头提出调价请求,但未按约定提交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调价申请的期限和形式要求,承包人未按约定程序主张权利,视为放弃调价权利。判决驳回承包人诉请。

裁判要旨:程序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未按约定程序行使权利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丧失。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案号
核心争议
裁判规则
结果
(2019)最高法民申5829
钢材涨30%是否情势变更
属商业风险,不调整
驳回
(2020)最高法民终912
发包人延误18个月材差承担
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材差
支持3500
(2018)最高法民申2256
未按程序主张调价
程序瑕疵致权利丧失
驳回


四、实务建议:如何防控风险?

(一)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风险幅度条款:明确约定可调价材料种类、风险幅度比例(建议5%)、调价计算方法。示例:"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在±5%以内不予调整;超出部分按施工期信息价与基准价差额调整。"

基准价确定:优先选择招标控制价编制期信息价;次优选择投标截止日前28天信息价。调价程序条款: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审核期限、逾期后果。

(二)履约过程管理

每月收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并留存证据;价格超幅当日向发包人发函通知;工期延误发生时发出延误责任确认函;价格异动时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发包人拒绝调价时发送律师函保留权利。

(三)争议解决策略

诉讼前整理合同文件、造价信息、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鉴定程序中明确鉴定范围、质证鉴定依据、申请补充鉴定;情势变更主张需证明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0%、不可预见性、显失公平性。

五、结语

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核心在于风险分配与利益平衡。实务中应坚持"约定优先、程序严守、证据为王"的原则,通过精细化的合同条款设计与过程管理,将造价争议消解于萌芽。发承包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充分协商、明确约定,在履约阶段规范管理、及时主张,方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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