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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5:03:00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十:承包人如何避坑工程合同价格条款五大陷阱?


建设工程合同价格条款是发承包双方利益博弈的核心焦点,也是工程款纠纷的高发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占比超过60%。本文梳理工程承包合同价格条款的五大法律陷阱,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为承包人提供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建议。

一、固定总价“包死不调”条款

固定总价合同约定“一口价包死,任何情况不调价”等绝对化条款,试图将全部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此类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寻求突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误8个月,延误期间钢材价格由每吨3800元上涨至5200元,涨幅达36.8%。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由驳回承包人调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所致,延误期间的材料涨价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遂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发包人承担涨价损失的60%。

预防措施】第一,签约时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避免接受“任何情况不调价”等绝对化条款。建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的,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第二,履约过程中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时发函确认,保留监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第三,发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及时提交调价申请并保留提交凭证。

二、“以审计为准”结算条款

政府投资项目常约定“以审计/财审为准”结算,此类条款容易被发包人用作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工具。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条款为承包人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保护。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一终字第523号案: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长达三年未提交审计。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提交审计义务,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该案确立了“发包人长期不提交审计,可申请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

预防措施】第一,合同明确约定审计主体、审计期限及逾期后果。建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提交审计,审计机关应在12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逾期未出具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第二,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留提交凭证。第三,审计结论明显不公时,积极举证证明审计错误,争取法院不予采信。

三、变更签证“事前审批”条款

合同约定变更签证须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计入结算。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口头指令施工、事后拒绝补签签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司法实践形成了“事实重于形式”的裁判倾向,若承包人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变更施工确已发生且发包人实际受益,法院倾向于认定变更成立。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了工程变更,但发包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拒绝认可。法院认为,监理工程师作为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其签字能够反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可作为认定工程变更的依据,不以发包人盖章为必要条件。该案确立了“监理签字可认定变更”的裁判规则。

预防措施】第一,建立“先签后干,无签不干”的签证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发包人口头指令,采用“签证确认函”形式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在限期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第三,保留完整的施工日志、监理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清单漏项风险转嫁条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实践中大量合同约定清单漏项、特征描述错误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依据】GB50500-2013第4.1.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条款,若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典型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67号案:招标工程量清单漏计土方外运项目,合同约定“清单漏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GB50500-2013强制性规定,且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判决发包人承担漏项费用。该案明确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可被调整”的裁判规则。

预防措施】第一,投标前仔细复核工程量清单,对错漏项及时书面质疑并保留质疑记录。第二,签约时明确约定清单责任,如“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特征描述错误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第三,注意2024版标准改为推荐性(GB/T),法院支持力度可能减弱,更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合同外项目“下浮率扣减”条款

工程实践中,承包人中标价格通常在预算价格基础上存在一定比例的下浮。当发生合同外新增项目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中标下浮率扣减价款。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外项目计价方式的,应当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行业惯例确定。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案:合同外新增项目,发包人主张按中标下浮率12%扣减价款。法院认为,中标下浮率系承包人基于合同整体利润预期作出的商业决策,其适用范围限于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外新增项目不在承包人投标时的考量范围内,不应简单套用下浮率。法院判决按实结算,不支持扣减。

预防措施】第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外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是否适用下浮率。第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在施工前与发包人确认计价方式并形成书面文件。第三,争议时积极举证证明合同外项目的实际发生及发包人的指令或认可。

结语

工程价款争议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履约证据-司法审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承包人应当在签约阶段锁定风险边界,审慎审查合同条款,避免接受显失公平的风险转嫁条款;在履约阶段固化书面证据,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与证据保全制度;在争议阶段善用司法鉴定与默示条款,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及工程计价规范的修订完善,工程价款争议的法律适用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工程法律从业者应当持续关注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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