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暂估价”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暗藏玄机的概念。招标时写个“暂估”,后期招标价格高了,超支部分谁承担?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引发大量纠纷,甚至闹上法庭。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您梳理裁判规则和防控要点。
一、什么是“暂估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简单说,就是“肯定会发生,但现在不知道具体多少钱”的项目。
关键点来了:暂估价≠包死价。它是“待定”的,需要通过后期招标、询价或协商确定最终价格。很多纠纷的根源,就是发包人把“暂估”当成了“包干”。
二、五类常见争议
实践中,暂估价争议主要有五种类型:
结算口径争议:发包人说“按暂定价包干”,承包人说“按实结算”,各执一词。
招标程序争议:依法必招的项目没招标,用“价格确认单”代替,程序有瑕疵。
价格波动争议:招标延误期间材料涨价,超支谁承担?
审计冲突争议:财政审计核减了,但民事判决认定价格有效,听谁的?
变更计价争议:暂估价项目发生变更,单价沿用还是重新组价?
三、法院怎么判?四条核心规则
规则一:暂估价不是包死价,应按实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合同约定“暂定”价的,发包人主张按暂定价结算不予支持。
规则二:程序瑕疵不当然否定民事效力。应招标未招标,用价格确认单确定价格的,只要双方签字确认且无欺诈串通,法院倾向于认可其效力。
规则三:审价条款优先。合同约定“以审核机构认可的工程造价为结算造价”的,即使审核结果超出暂估价,该结论也有约束力。
规则四:按过错分担超支责任。市场价格正常上涨由发包人承担;招标程序不当导致高价中标的,按过错比例分担。
四、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财政审计vs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18号案中,财政审计核减了工程结算价款。法院明确指出:财政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与民事结算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除非合同有约定,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启示:签合同时要明确结算依据,避免审计结论与民事判决冲突。
案例二:招标延误导致涨价
某项目中,因发包人内部审批延误,招标推迟8个月,期间石材涨价35%,超支280万元。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80%,承包人承担20%(未及时书面提示风险)。
启示:发包人要建立高效审批机制;承包人在价格波动剧烈时应书面提示风险并保留证据。
案例三:程序瑕疵不影响民事效力
某市政项目中,依法必招的交通信号系统未招标,仅凭价格确认单定价420万元(暂估价300万元)。财政审计核减至350万元。法院判决: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行政责任,但不否定民事合意的效力,按420万元结算。
启示:发包人应加强签证管理,避免现场代表随意签字确认。
五、防控建议
对发包人: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比例;依法必招项目必须招标;建立价格签证内控制度,明确签证权限。
对承包人:投标时明确总包服务费计取;坚持招标主导权;完善分包管理,避免“包管分离”。
合同约定:明确定价机制、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变更计价规则、审计条款效力、招标延误责任等关键事项。
六、结语
暂估价争议的本质,是招标阶段不确定性与结算阶段确定性的冲突。解决路径遵循“有约从约、无约从法、兼顾公平”原则。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约定的核心地位,市场主体应在招投标阶段完善相关条款,从源头减少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