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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1:07:39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十四:造价鉴定中的材料价格调差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材料价格调差争议是最常见、最复杂的争议类型之一。当投标价与基准价存在差异时,调差基数如何认定?固定总价合同能否突破?情势变更如何适用?2024年12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调差规则又有何重大变化?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材料价格调差的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核心规则:"孰高孰低"的基数认定原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确立了材料价格调差的"孰高孰低"规则,这是处理调差争议的核心标尺,也是造价鉴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规则。
  • 投标价 < 基准价:涨价以基准价为基数,降价以投标价为基数
  • 投标价 > 基准价:涨价以投标价为基数,降价以基准价为基数
  • 投标价 = 基准价:涨降价均以基准价为基数
这一规则体现了风险分配的公平原则。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承包人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也保护承包人免受异常价格波动的冲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对调差基数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专用条款对调差基数有明确约定,则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投标价98元 vs 基准价48元——调差基数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混凝土基准价为48元/m³(依据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地造价信息)。承包人为确保中标,在投标报价中将混凝土单价报至98元/m³,远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混凝土市场价上涨至68元/m³。承包人主张:市场价68元较基准价48元上涨41.67%,远超5%风险幅度,应予调差。发包人抗辩:承包人投标价98元高于市场价68元,不存在损失,不应调差。
裁判规则】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2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本案中,承包人投标价98元高于基准价48元,涨价调差应以投标价98元为基数。市场价68元未超过98×1.05=102.9元,未触发涨价调差条件,故驳回承包人的调差请求。
【实务启示:不平衡报价可能在调差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二:固定总价合同遭遇钢材暴涨60%——情势变更如何适用?

案情简介】2019年3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2019年5月起,受国际市场影响,国内钢材价格短期内暴涨60%,承包人因此增加成本约1200万元。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协商调价,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为由拒绝。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价格不调整"条款原则上有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本案中钢材价格在短期内暴涨60%,已经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构成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支持承包人调差请求800万元。
【实务启示: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万能护身符",价格剧烈波动时仍可能被突破】

案例三:黑白合同调差条款冲突——以哪份合同为准?

案情简介】某市政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8年6月签订中标合同(备案合同),约定"钢材按施工期间信息价调差,风险幅度5%"。随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实际履行合同(未备案),约定"材料价格一律不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钢材调差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调差条款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一律不调整",与中标合同约定的调差条款存在实质性冲突,应以中标合同为准。法院支持承包人的调差请求。
【实务启示:发包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不得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案例四:疫情期间材料价格暴涨——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案情简介】2020年1月,某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不久,新冠疫情爆发,导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其中钢材价格从签订合同时的3800元/吨上涨至5200元/吨,涨幅达36.8%。承包人主张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属于情势变更,要求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约300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但材料价格上涨并非疫情直接导致,而是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的结果。然而,疫情期间材料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确实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构成情势变更。综合考虑疫情对建筑市场的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的60%,即180万元。
【实务启示:情势变更的认定需结合价格波动幅度、持续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新旧规范重大变化:强制性变为推荐性

2024年12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正式实施,取代了实施十余年的GB50500-2013。新标准对调差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 规范性质:从"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 适用规则:合同约定优先,未约定时参照执行
  • 风险幅度:由强制性5%改为合同约定,未约定时默认5%
  • 法律地位:需经合同约定方可直接适用
这一变化意味着:202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仍适用2013版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主张规范的强制效力;2024年12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调差规则的适用,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适用《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8.7.2条,风险幅度5%,调价基数规则同该标准。"

四、实务建议:三个阶段的风险防控

合同签订阶段】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调差范围、基数、风险幅度、信息价来源等关键要素。避免"固定总价,任何情况下不调"等绝对化条款,建议设置情势变更例外条款:"若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30%,超出部分据实调整。"同时明确规范的适用版本,避免新旧规范交替期间的适用争议。
合同履行阶段】建立价格监测机制,每月比对信息价与基准价,计算波动幅度。价格波动接近或超过5%时,立即向发包人发出《价格调整通知书》,要求书面确认。价格暴涨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协商变更合同,保留送达证据。推进过程结算,避免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导致争议累积。
争议解决阶段】承包人应主张适用2013版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鉴定机构按"孰高孰低"规则计算基数,收集招投标文件、信息价记录、签证等证据。发包人应审查专用条款是否有排除调差的约定,主张2024版标准推荐性属性,强调合同约定优先。

结语

材料价格调差争议的本质是市场风险在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公平分配。GB50500-2013确立的"5%风险幅度+孰高孰低基数规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核心标尺,体现了风险分担的公平理念。GB/T50500-2024将调差规则从"强制性"改为"推荐性",凸显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在新标准框架下,当事人应当更加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建立完整的价格监测和证据保全机制,方能有效防控调差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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