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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7:07:51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十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认定与造价争议解决解读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擅自使用”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化工、能源等涉及试运行、试生产环节的特殊项目中,如何区分法定试运行程序与“擅自使用”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结算、质量责任划分等核心利益。
一、“擅自使用”的定义要素
(一)“擅自”的法律内涵
“擅自”的核心在于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是否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发包人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情况下使用工程,即构成“擅自”,不以承包人同意为认定要件。
这一规则被称为“同意不免责规则”。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6555号判决明确指出:“‘擅自’针对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言,未经验收而使用即为擅自使用,不以承包人同意为认定标准。”
(二)“使用”的客观表现
“使用”是指工程的功能性特性实际发挥作用,典型情形包括:第一,居住使用,如住宅工程交付业主入住;第二,生产经营,如工业厂房投入生产运营;第三,商业运营,如商业综合体开业经营;第四,销售处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售并交付买受人;第五,实际控制,如接管工程后悬挂公司标志牌、存放物品等。
(三)法律效果
“擅自使用”的法律效果包括:第一,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第二,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确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质保期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第三,发包人丧失一般质量问题的抗辩权,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责任除外。
表1“擅自使用”认定要素分析
要素
法律内涵
实务要点
“
擅自
”
未经依法竣工验收,单方对工程作出处置
不以承包人同意为要件,违反强制验收程序即构成
“
使用
”
工程的功能性特性实际发挥作用
包括居住、生产、销售、运营等实现工程交付后功能的行为
法律性质
对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产生拟制验收效果
属于事实行为,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二、试运行 VS 试生产:关键区分
(一)试运行的法律定位
试运行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为检验工程性能、调试设备设施而进行的阶段性运行,通常属于法定程序或技术需要的调试阶段。其核心特征:不投入真实生产物料、不产出可销售产品、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典型形态包括:公路通车试运行、化工项目联动试车(使用水/空气/氮气)、电力设施并网调试、水利工程蓄水试运行等。法定试运行不构成“擅自使用”。
(二)试生产的法律定位
试生产是指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前,投入真实物料进行生产试验的过渡阶段。其核心特征:投入真实生产物料、产出可销售产品、工程功能已完全实现并产生经济效益。
试生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试生产超出合理期限,或者已经进行商业化运营(如大规模销售产品、公开市场报价、签订购销合同等),则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
表2试运行与试生产的法律区分
维度
试运行
试生产
物料特征
不投入真实生产物料
投入真实生产物料
产出特征
不产出可销售产品
产出可销售产品
法律效果
不构成
“
擅自使用
”
超期或商业化运营构成“擅自使用”
三、最高法典型案例
(一)构成“擅自使用”的情形
【
实际交付使用
】(2017)最高法民终470号:发包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售并交付住户入住,向终端用户转移占有即构成“擅自使用”。
【
调试超期
】(2021)辽08民再43号:发包人以“空调调试”为由迁入办公楼多年,调试应在合理期间完成,超期视为使用。
【
部分使用
】(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部分使用产生部分责任,“擅自使用”效力仅及于已使用部分。
【
恶意交付
】(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开发商明知未竣工验收且存在未完工部分,仍交付业主装修入住,质量抗辩权丧失。
(二)不构成“擅自使用”的情形
【
防止损失扩大
】(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因承包人过错未及时验收,发包人为防损失扩大而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
【
法定试运行
】(2018)最高法民申5641号:公路工程完工后通车试运行符合法定程序,不构成“擅自使用”。
【
公共利益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299号:为保障冬季供暖、维护社会稳定提前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
四、行政报备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试运行方案”及应急管理局的批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监管范畴,与“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违反行政监管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违反民事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两者并行不悖,不能以履行了行政程序为由,免除业主的民事付款责任。
“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是客观行为:只要机器设备运转、投料、产出产品,就是事实上的使用。报备只是使其“试生产运行”在行政程序上合规,但丝毫不改变发包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性质。
五、投标人工程款主张策略
第一,固定转移占有时间证据。发函催告验收,保留催告函件及送达凭证;收集发包人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调取发包人销售产品、签订购销合同等商业运营证据。
第二,主张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第三,限制发包人质量抗辩权。主张发包人已“擅自使用”工程,其质量抗辩权已丧失。但需保留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合格证据。
第四,运用GB/T50500-2024新规。主张“无限风险”条款无效;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规范变更签证和索赔程序。
六、结论
“擅自使用”的核心认定标准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功能性使用。试运行与试生产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法定程序及是否投入真实物料产出产品。
行政报备程序不能对抗“擅自使用”的事实认定。试生产运行就是“使用”的一种形式,只要机器设备运转、投料、产出产品,就是事实上的使用。
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应当深入理解“擅自使用”的法律内涵,准确区分试运行与试生产,完善合同管理和证据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