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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3:51:42

望衡法评 | 律说工程系列二十:规费和税金,总包代缴后业主不认怎么办?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规费与税金的争议已成为行业“顽疾”。总承包单位代缴规费、税金后,建设单位拒绝认可或拒绝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12个典型案例,深入解析裁判规则,为工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问题背景:为何争议频发?

规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税金是工程价款的法定组成部分,这一点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中有明确规定。然而,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是否应当计取”,而在于“由谁承担、如何计取、是否实际发生”等具体问题。

争议频发的根源在于: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建筑业营业税的代扣代缴规定,税务机关不再认可发包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此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关于税金代扣代缴的约定,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属性。这一政策变化,直接导致了当前争议的高发。

二、核心裁判规则:最高院怎么判?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可以归纳出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裁判要点
案号
核心规则
已代缴,支持扣除
2018)最高法民终153
发包方提交完税凭证证明实际代缴的,支持扣除。
未代缴,不支持扣除
2020)最高法民终105
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支持扣除自行计算的税金。
规费以实际缴纳为准
2022)最高法民再168
规费计取以实际缴纳凭证为准,不能仅按定额计取。
无资质不计取规费
2019)最高法民申5453
个人无资质且未实际产生规费的,不计取该部分费用。
单价未含可另行主张
2019)最高法民终1357
投标报价单独列项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
税率调整分情形处理
2020)最高法民申1346
已竣工验收的按原税率计取。


从上述案例可以提炼出两条核心原则:一是“实际发生原则”,即规费的计取以实际缴纳为前提;二是“凭证佐证原则”,即主张扣除或计取的一方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三、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规费计取的“实际发生原则”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案情】张新平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主张按照鉴定意见计取规费267万元。但其仅能提供19.87万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未能提供为施工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规费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应当以实际缴纳为前提。实际施工人主张按照定额标准计取规费,应当提供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最终仅支持其已实际缴纳的19.87万元,其余247.13万元不予支持。

启示】该案确立了规费计取的“实际发生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仅凭鉴定意见按定额计算的规费金额,在无法提供实际缴纳凭证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二:税金扣除的“凭证佐证原则”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

案情】合同约定税金由发包方代扣代缴。发包方提交完税凭证、付款申请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实际代缴税金359万元,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抗辩称发包方延迟代缴导致其被税务机关处罚。

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已实际代缴并提供完税凭证等证据,其扣除主张应予支持。承包方主张的因延迟代缴导致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影响税金扣除的认定。

启示】该案确立了税金扣除的“实际代缴+凭证佐证”规则。发包方主张扣除代缴税金,必须提供完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代缴。仅凭合同约定不足以支持扣除。发包方应当建立完善的代缴凭证管理制度。

案例三:未代缴的不得扣除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05号

案情】合同约定税金由发包方代扣代缴。发包方主张扣除代缴税金362万元,但仅提交自行计算的税金明细表,未能提供完税凭证。

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合同虽约定代扣代缴,但发包方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代缴情况,其扣除主张不予支持。发包方如后续实际代缴,可凭完税凭证另行主张。

启示】该案强调了证据在税金扣除争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税凭证是证明实际代缴的核心证据,自行计算的税金明细表不足以证明实际代缴。发包方应当在实际代缴后再主张扣除。

案例四:固定单价合同的费用构成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57号

案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结算,但未明确单价是否包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中,措施费、规费、税金单独列项,合计占投标总价的12.5%。

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未明确包含措施费、规费、税金,且投标报价中该部分费用单独列项,应当认定固定单价不包含上述费用,发包人应另行支付。

启示】固定单价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单价包含的费用范围。投标报价单独列项的费用,原则上不包含在固定单价内。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列明费用构成,避免后续争议。

案例五:税率政策性调整的处理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346号

案情】2016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2018年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增值税税率从10%下调为9%。发包方主张按新税率重新计算税金,要求承包方退还差额。

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在税率调整前已经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已经确定。税率调整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不影响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包方主张按新税率调整,缺乏法律依据。

启示】税率调整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原税率计取,不作调整。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税率调整的处理方式,以锁定政策性风险。

四、清单计价规范新变化

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主要变化包括:

第一,取消“规费”单独列项。工程排污费停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计入人工费和管理费。第二,税金调整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计入管理费中的“税金及附加”。第三,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规费单独列项并不意味着费用消失,只是分解计入其他科目。发承包双方仍需关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计取,避免因规范调整而产生新的争议。

五、投标人实务建议

(一)投标报价阶段

将规费、税金单独列项,明确费用金额和计算依据。即使招标文件要求报总价,也应当在报价明细中清晰展示规费、税金的构成。保留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取费标准、政策依据等资料。

(二)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总价是否包含规费、税金。若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明确表述。约定代扣代缴条款时,明确代缴的时间节点、凭证交付、违约责任。设置税率调整条款,锁定政策性风险。

(三)履约管理阶段

变更签证明确规费、税金的计取方式。保留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关注发票开具和税率变化,及时与发包方沟通税金处理方式。若约定发包方代扣代缴税金,应当及时跟踪代缴情况,要求发包方提供完税凭证。

(四)争议解决阶段

全面收集投标报价文件、合同及附件、变更签证单、完税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证据。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和计算依据。区分规费和税金的不同性质分别举证:规费需要证明实际支出,税金可依据法定税率计算。

六、风险防控要点

主体
主要风险
防控措施
发包方
代扣代缴但未实际缴纳,诉讼时无法抵扣
建立代缴台账,取得完税凭证原件,专户存储管理
承包方
合同未明确税金是否包含在单价内
报价书单列规费、税金,合同明确约定是否另行计取
实际施工人
无资质、无社保缴纳记录,规费被剔除
通过总包代缴社保并保留凭证,合同明确约定规费计取方式


必留证据清单:完税凭证、代缴付款记录、纳税申报表、工程款发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涉及代缴事项的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七、结语

规费和税金争议的处理,核心在于“实际发生+凭证佐证”。发包方主张扣除代缴税金,需提供完税凭证;承包方主张计取规费,需提供实际缴费凭证。

随着GB/T50500-2024新规范的实施,规费计价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费争议将消失。相反,费用分解计入人工费和管理费后,可能产生新的争议形态。发承包双方应当密切关注规范变化,在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中做好风险防控,通过规范的合同条款和完善的证据管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唯有证据先行、条款明确、管理规范,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占据主动,实现风险可控、利益可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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