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签了字的联系单,结算时甲方不认"——这是建设工程结算实务中困扰施工企业的常见问题。许多承包人仅凭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主张工程款,却在结算阶段遭遇发包人以"未经我方确认""超越监理权限"等理由否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承包人提供系统的应对策略。
一、最高院怎么说?五大典型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确立了监理签证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以下五个案例最具代表性:
案例一:(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承包人主张土建安装签证费用61万余元,签证仅有监理签字。最高院认为:监理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其对工程量的签字确认属于监理责任范围,发包人无反驳证据时应予认定。
【核心规则】监理对工程量事实的确认,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BT项目中,承包人持有多份监理加盖印章的签证单。最高院认为:合同未约定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监理加盖印章即认可签证事项,发包人未能证明恶意串通的应予采信。
【核心规则】合同无明确约定时,监理签证具有约束力;恶意串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案例三:(2019)最高法民终3号
合同约定"技术洽商须甲方签字",但签证仅有监理签字。最高院认为:虽约定须甲方签字,但监理签字证明施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包人施工中未提异议的,结算时不得反悔。
【核心规则】发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禁反言规则的适用。
案例四:(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
签证单未按合同要求加盖发包人印章,但经发包方派驻工程师签字确认。最高院认为:虽未按合同要求盖章,但经工程师签字确认且无法否定实际施工事实的,从公平角度予以认定。
【核心规则】实际施工事实+工程师签字=可突破盖章形式要求。
案例五:(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
承包人进行纤维网格布施工,虽无合同强制要求,但监理和发包人均明知而未提异议。最高院认为:明知施工行为未提异议,视为达成合意。
【核心规则】发包人明知施工行为未提异议=默示认可。
二、监理签证效力的"阶梯式"认定规则
综合最高院及各地高院裁判观点,监理签证效力的认定可归纳为四阶梯规则:
阶梯 | 情形 | 效力认定 |
第一阶梯 | 合同明确约定"须发包人签章" | 仅有监理签字原则上无效 |
第二阶梯 | 合同未明确约定签证形式 | 监理签字有效,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
第三阶梯 | 发包人明知签证存在未及时异议 | 视为认可,结算时不得反悔 |
第四阶梯 | 工程量实际发生+工程师确认 | 可突破形式要求,公平原则认定 |
特别提醒:山东高院(2020)鲁民终2531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038号等案例表明,若签证单上明确标注"无建设单位盖章无效",则仅有监理签字的签证很可能不被认定。承包人务必注意合同约定及签证单格式。
三、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五大策略
站在承包人角度,在监理签证效力争议中主张工程款,可采取以下策略:
策略一:主张监理签字有效
依据《民法典》代理制度,监理作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管理人,其对工程量事实的确认属于监理职责范围,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应重点证明监理身份及其签字行为在监理职责范围内。
策略二:主张表见代理
若监理签证涉及价款调整等超越授权范围的事项,可依据《民法典》第172条主张表见代理。承包人需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监理有代理权,如监理长期签署类似签证且发包人从未异议等。
策略三:主张默示认可
若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明知签证或施工行为存在而未及时提出异议,可主张默示认可。承包人需收集发包人工程师现场巡视记录、发包人接收工程成果、支付进度款等证据,证明"明知未异议"。
策略四: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若签证效力无法认定,但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受益,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策略作为补充,在签证效力存疑时提供救济途径。
策略五:主张履行治愈
若签证存在形式瑕疵,但工程量实际发生且发包人接受,可依据《民法典》第490条主张履行治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四、给承包人的实务建议
(一)合同签订阶段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签证权限,如"监理签字视为发包人确认"或"监理对工程量签证的签字对发包人有约束力"。细化经济签证程序,明确签章要求、时限要求,避免模糊表述。
(二)施工过程阶段
确保签证内容要素齐全:变更原因、责任划分、施工范围、工程量、计价方法、工期影响,并附影像资料、图纸、会议纪要。同步收集监理例会纪要、施工日志、验收记录、往来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监理签字后定期汇总,要求发包人指定人员补签或盖章确认。
(三)结算争议阶段
善用默示认可规则,收集发包人工程师现场巡视记录、发包人接收工程成果的证据。若审计程序违法、审计依据不足、审计结果显失公平,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结语
监理签证效力争议涉及代理制度、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禁反言等多重法理。承包人应当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结算争议三个阶段采取系统性防控措施,灵活运用多种策略主张工程款。随着GB/T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实施,合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承包人应当审慎评估合同条款,为后续工程款主张奠定坚实基础。



